关于下发《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作者:佚名 动态来源: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4 ★★★
协会会员、各有关单位:
现将协会组织起草,经理事单位函审、修改的《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护办法》,见附件)发给你们。《保护办法》拟于明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2007-09-21
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切实维护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营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利性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二章 经营者的权利第三条 【自主经营权】 经营者有权依法独立做出经营的范围、内容、方针、策略等相关决策,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第四条 【公平交易权】经营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交易双方中任一方都不得以其优势地位强迫对方以不合理的价格或条件成交。第五条 【维护声誉权】经营者有品牌、商标、形象等声誉不受侵害的权利。第六条 【收益权】经营者提供了约定的维修服务,有取得相关费用和相应报酬的权利;超出原约定服务项目的,有另行约定相关费用和相应报酬的权利。第七条 【安全作业权】经营者在从事维修服务有关作业,尤其是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时,有要求保证其作业人员、作业对象和作业环境区内安全的权利。第八条 【条件保障权】经营者接受委托从事特定品牌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有通过预先约定取得特定品牌形象标识的使用,取得合格专用维修保障的设施、设备、器材,取得技术支持的权利。第九条 【知情权】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有要求委托方明确维修服务需求和要求,提供有关凭证,了解产品真实状态等信息的权利。第十条 【损害赔偿权】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章 经营者权益自我保护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自觉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了解、高度重视自身合法权利,并自觉依法维护权益。第十二条 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应预先商洽并签订合同。商签合同时,既不应利用自身优势向对方强加不合理条款,也应注意在对方具有支配、主导等优势地位时,合理约定自身权益,不接受过度苛刻的条款,或做高风险的让步。第十三条 经营者对外签订合同,应明确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性质,注意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合作方式,如特许、特约、授权、指定、认定等;服务范围,包括品牌、品类、型号、服务区域等;服务的方式、质量、品牌标志、期限、流程、监管、禁则、结算、奖惩等;合理业务量;需提供的专用维修服务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劳保用品、工具、器材的数量、质量和费用;耗损物品的补充;技术支持;岗位培训;服务政策;优惠政策;产品及维修技术资料。并注意条款之间的关系。第十四条 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应预先商洽并明确约定:服务费用标准;付款的条件、方式、程序、时间、期限等;保留有关凭证。服务过程中,如委托方的服务需求或要求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发生改变,须预先对超出约定服务的项目另行书面约定服务费用和服务报酬。第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可了解委托范围内其它经营者相关信息;有权了解维修服务项目的具体需求和要求;了解维修产品的品牌、品类、型号、购买时间、品质等情况;查阅保修凭证;问询产品使用或故障发生时的情况,查看产品实际状况。第十六条 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现场维修服务,应预先商洽并明确约定:待修产品或其零部件外观等可能发生的改变;产品使用现场的墙体、电路等可能发生的改动;产品使用对环境可能产生的限定(位置、周围物品的摆放及间隔距离等);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噪音、震动、油污等造成的不利影响;需提供的水、电、光等能源及必要的消耗、合适的维修场地;必要的陪同人员。第十七条 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有关作业,特别是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时,当作业环境及相关条件不符合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条件规定时,应详尽阐明理由,及时停止作业。第十八条 经营者完成约定的服务项目后,如上门、检查、修理、维护保养、安装、咨询等,应及时根据预先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和相应报酬。第十九条 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应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对压低价格、拖欠或拒付费用等不合理要求,应出示相关凭证,做出合理解释;对不实报道、投诉、控告,应及时澄清,收集、提供证据,依法追责;对辱骂、攻击、限制或侵害人身财产、损害声誉等,应及时警告,必要时报警,并如实收集证据或记录,作为提出赔偿或补偿诉求的依据。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协商解决;(二)向协会寻求帮助和支持;(三)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 协会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第二十一条 协会鼓励、支持经营者特别是协会会员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二条 开展教育和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权益保护意识,指导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二十三条 提供法律信息和其它咨询服务。第二十四条 受理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调解不成的,支持受损害的经营者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如:编制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合同、维修单等示范文本。第二十六条 代表会员集体就有关侵害经营者权益的事件进行调解,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 对侵害经营者权益的重大或典型事件给予公布,并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八条 对有侵权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提示、警告,对其中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